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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3-08-02       

  黄政办发〔201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的通知》(鄂编发〔2009〕4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黄办发〔2009〕19号)精神,设立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划入职责

  (一)原市建设委员会的城市建设监察、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管理职责。

  (二)原市规划管理局与《省人民政府关于黄冈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09〕39号)相关的规划监察职责。

  (三)市环境保护局与《省人民政府关于黄冈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09〕39号)相关的环境监察职责。

  (四)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的园林绿化监察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黄冈城区市容市貌管理工作。制订并监督实施黄州城区市容市貌的整治计划;对户外广告、景观灯饰、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对因建设等特殊需要而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或其它设施,以及在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举办活动,实施审批管理。

  (三)负责黄冈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订并监督实施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规划、计划;对存放生活垃圾设施的搬动、拆除、封闭和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的处置实施核准管理,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服务实施审批管理。

  (四)负责黄冈城区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制订并监督实施市政设施年度维修、维护计划;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和城市排水实施审批管理。

  (五)在黄冈城区城市管理领域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它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区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负责黄冈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指挥、检查、调度、协调和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指导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内设办公室、政工科、财务装备科、法制和执法监督科、户外广告科、综合管理科6个职能科室和一支队、二支队、三支队、规划支队4个执法支队。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人员事业编制150名,先按120名控制。其中:局机关25名,4个执法支队共95名。

  (二)领导职数。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局机关中层领导职数12名;4个执法支队支队长、教导员各1名,副支队长共10名(一支队、规划支队各3名,二支队、三支队各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及所属机构和市市政设施管理处成建制划归城市管理执法局管理。

  (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工勤人员事业编制按有关规定核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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