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冈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黄冈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6日
黄冈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取消、调整和公开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行政审批事项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或下放本市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 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各级人民政府须建立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市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部门或双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列入实施地人民政府目录。
行政审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国家、省政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编办,是市级目录的管理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改办),做好本级目录管理相关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目录纳入集中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实施和考评工作。
电子政务部门负责本级目录网上公开管理系统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行政审批机关根据目录开展本单位行政审批工作。
第五条 目录管理坚持依法合理、从严管控、动态调整、便民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目录拟定和调整,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涉密事项除外),分级负责,统一监管。市审改办对县(市、区)目录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县(市、区)审改办要将本级目录及相关信息报市审改办备案。
第七条 目录应当包括行政审批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审批部门、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申请材料、联系方式等要素和内容。涉及收费的,须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明确前置审批事项名称和实施机关。
第八条 行政审批机关对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须制定办事指南、示范文本、裁量标准等标准化操作规范,但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审批环节、步骤等拆分实施。
行政审批机关须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对已经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强化后续监督管理的,行政审批机关须制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但不得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标准化操作规范和后续监督管理办法须报本级审改办备案。
第九条 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严格依法设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新设行政审批事项。
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条 目录中的行政审批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予以取消或调整:
(一)上级人民政府予以取消或调整的,或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修改的;
(二)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可下放审批层级的。
(三)其他应予以取消或调整的情形。
第十一条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行政审批机关拟承接、取消、调整或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的,须向本级审改办提出修改目录的申请。
行政审批机关实施依据有关规定承接的行政审批,须在正式实施行政审批的2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审改办提出申请;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或变更,行政审批机关须在各级人民政府决定颁布后,或设定依据失效、废止或调整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审改办提出申请;因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调整审批机关的,在调整事由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由新行政审批机关商原行政审批机关报本级审改办备案。
本级审改办应当在审批事项承接、取消、调整或变更等情况核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目录及相关信息,并报上一级审改办备案。行政审批机关须同步更新本单位目录及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审改办以及各行政审批机关须在门户网站和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办公地点公布目录,完善行政审批查询系统,公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须将行政审批绩效考评纳入政务服务考评范围。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须对纳入集中审批的事项实行动态监管,未列入目录或者已取消、调整的事项须及时停止审批运行。
审改、政务管理和政府法制机构须建立定期评价和监督检查制度,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行政相对人反响强烈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取消和调整;对行政审批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工作中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未列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审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